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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谱(002876):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云开体育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3,208,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49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33,699,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02%。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49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49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33,49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83%。
表决结果:同意33,484,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7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125%。
表决结果:同意33,485,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7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210%。
表决结果:同意33,494,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577%。
表决结果:同意33,48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7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091%。
表决结果:同意33,48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7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17%。
表决结果:同意33,49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86,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7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